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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不少以管理层收购为名义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一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2008年9月17日国资委下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委[2008]139文)。139号文是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又一次解冻。该文对持股人员做出了规定:“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取得企业股权。”对职工持股范围,该文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对入股资金的来源,该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可以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关于持股形式,该文规定,“能够最终靠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2009年3月24日,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工作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进一步明确。明确界定了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同时对股权转让做出明确规定“国有股东在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会议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2014年3月30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该《意见》精确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已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允许员工个人直接出资入股或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持股。国有企业改制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鼓励人力和技术资本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专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引入员工持股。完善员工持股有序退出机制。避免有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2013年12月17日,作为第一家地方政府,上海市率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公司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建立完整企业核心骨干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该意见同时指出,对于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可实施科技成果入股。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项目团队参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方式,探索建立跟投机制。
2014年9月,广东国企改革真正开始启动,在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方面,《体制机制创新试点企业相关工作说明》规定:“广东国企改革中员工持股范围主要是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员工持股总比例不超过20%,个人持股不超过5%。”同时广东还将以“母基金+子基金”形式设立50亿元国资改革发展基金,推进试点企业改革。
近期,国资委联合证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指导意见》,预计明年将出台。该方案不同于《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条件和具体操作做出规定。将该方案出台后,无疑将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员工持股政策已走过三十年的历程。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从零散的、不系统的规定逐步过渡到较为全面、细致和可操作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虽然该《意见》公布不到半年,却极大地推动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进程,反映出上市公司对员工持股寄予厚望。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在经历了肯定、叫停、解冻、规范等阶段后,各地方政府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从国家层面来看,还没有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做出一个完整权威的规定。
1.美国的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总体上分为杠杆型和非杠杆型两种实现形式。杠杆型持股方式是通过成立职工持股计划基金会,然后公司担保,基金会出面向银行贷款用以购买股东手中的股票,购票购回以后由基金会统一管理,通过股票分红和其他所得归还银行本金利息,并将股票逐步转入职工账户,贷款全部还清后,股票全部归职工所有。非杠杆型持股方式主要由雇员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公司每年向职工贡献一定数额的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正常的情况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此外,美国还发展了股票期权计划、利润分享计划、股票分红和优惠价购买计划等多种持股方式。
2.日本的企业员工持股实践:日本的员工持股是一种形式的开放投资投资基金。在企业内部设立本企业的员工持股会,员工可自愿加入成为会员,通过扣取雇员工资中的特殊的比例,由员工持股会集中购买企业股份,计入员工的个人股票账户。员工持股的权力由员工持股会受托代行,会员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的意愿申请退会或增、减出资。
3.英国的企业员工持股实践:英国的员工持股主要是通过利润分享计划等形式实现。一是以分配股票为形式的利润分享计划,公司将利润的一部分以股票形式分配给员工,员工的股票要有信托机构掌管至少两年。二是以支付现金为形式的利润分享计划,公司将利润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员工。三是收入储蓄计划,也称为股份所有制计划,员工在3-5年内每月储蓄一定的金额,与企业签订合约,有收入就储蓄,并以8折的优惠给予员工储蓄总额相当的股票认购权,形成持股。四是行政股份选择计划,公司行政化地给予部分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力,员工从中获取的收益免税,此权力一般有人数和时间限制(3-10年)。